释义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是登记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 四十、五十年或者是七十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产权变更所需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手续;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