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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丢失,能否按照购房合同收房?
释义
    购房合同丢失后补办的程序与前期登记情况有关。如果在预售登记前丢失,作废剩余合同后重新签订;若在登记后丢失,需刊登声明作废合同,满期后注销登记并重新签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需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在30天内备案登记。登记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法律分析
    购房合同丢了不能收房,需要去补办购房合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拓展延伸
    购房合同遗失后如何保障收房权益?
    购房合同是购房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一旦遗失可能会对收房权益产生一定影响。在购房合同遗失后,为了保障收房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尽快向相关部门报案并申请补办购房合同,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其次,与开发商或卖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此外,保留购房相关的所有证据和文件,如购房发票、付款凭证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最重要的是,及时行动,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结语
    购房合同遗失后,为保障收房权益,应尽快报案补办合同。若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作废剩余合同,并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若已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刊登声明合同作废,满期后注销合同并重新签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与承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购房合同的遗失可能对收房权益产生影响,应及时采取措施,与开发商沟通解决方案,并寻求法律支持。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合法权益。具体操作须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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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4: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