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员费计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 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 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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