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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买房可以加已婚女儿名字
释义
    父母买房可以加已婚女儿的名字。
    父母将自己共同所有的房屋全部或部分产权,赠给子女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同样,父母申请在夫妻共有房屋产权证上,加上自己子女名字的行为,也属于房屋赠与行为。
    因房屋赠与属房地产交易,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权利人确实要加子女名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先在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后,申请双方当事人持房产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约定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
    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怎样和女婿没关系
    父母怎么给已婚女儿买房跟女婿没关系。父母给女儿买房的,可以签订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房产只赠与女儿一个人。这样,此房产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给已婚女儿买房,怎样和女婿没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儿已经结婚,这时父母赠与女儿一套房子,如果明确只是赠与女儿一个人,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指明,就是赠与夫妻两个人,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假如女方父母不放心,还可以到公证处做一个行为公证,完全不必经过女婿同意,即可完成合法程序。
    律师建议,在征得女婿同意下,还可以针对此事签订一个婚内协议,明确房产归属,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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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9: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