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案件案号标准》 第二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条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最高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简称一致,但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别为“内”“军”“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