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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了可以要回自己的入职资料吗
释义
    劳动关系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若劳动者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但不超过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劳动争议可通过仲裁机关解决,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只要员工在单位进行工作,无论工作多长时间,都是有相应的劳动报酬的,单位就需要支付员工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如何合法取回离职后的个人入职资料?
    离职后,您有权合法取回个人入职资料。首先,与公司沟通是关键。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明确要求取回个人资料,并了解公司的相关政策和程序。通常情况下,公司会提供一份离职员工的档案,其中包括入职资料。如果公司不配合或拒绝提供,您可以参考劳动法规定,寻求法律援助。在此过程中,保持沟通记录和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请记住,合法取回个人入职资料是您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法律程序和公司政策。
    结语
    合法取回个人入职资料是每位离职员工的权利。与公司沟通并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是首要任务。如公司不配合,可依据劳动法规定,寻求法律援助。在此过程中,保持沟通记录和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请谨记,在行使权利时需遵守法律程序和公司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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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6: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