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申请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司法鉴定委托书,如是公检法等单位委托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如是个人委托,可在受理时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须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具有监护权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3、案情资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病历资料,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影像学检查片子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5、原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是重新鉴定,提供原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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