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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死亡的抚恤金怎么算?
释义
    四川死亡的抚恤金计算方式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每个月;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每人每个月;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办理程序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人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区民政局发给,其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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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