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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涵的作用
释义
    我国的《律师法》中有规定律师函属于律师业务,律师函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律师函是当事人拟将事项交由法律解决的一种警告。
    不论在商业活动还是生活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经过多次协商,协商未果后,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可能会恼羞成怒,履行义务会消极敌对,会对债权实现产生不良影响,采用发律师函的方式会相对柔和。
    (二)律师函在法律诉讼中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在我国,大部分普通民事案件尤其是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过时,则权利人有可能就丧失了胜诉权。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发函或发律师函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保证自己权利的持续性得到法律保护。
    (三)律师函还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在法治环境下,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当手段进行敦促,容易触犯法律。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或者公告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触,避免了一些不愉快的发生。
    (四)费用风险的转移。
    收到律师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绝履行义务,会导致偿债或者赔偿成本上升,简单说就是--赔的更多。在收到律师函后,如果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在偿债金额或者赔偿金额上依然还有谈判的空间,但如果依旧拒绝履行,导致诉讼发生,则除了要承担约定或法定的偿债金额或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五)澄清事实。
    对于当事人之间难以厘清或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通过律师函的叙述理清条理。
    (六)留存证据。
    对于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固定的证据,通过发函引发的对方回函,创造证据产生的可能性。
    (七)通知合同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八)其他事项。
    比如,行使撤销权,发出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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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