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读书户口迁出农村还能迁回农村。 一、处理方式是: 1.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然后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委会、村小组同意,村民代表十人以上同意,开具接受证明,签字盖章; 3.经当地派出所同意,在接受证明上盖公章; 4.经 县局户政科同意,在接受证明上盖公章。 二、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三、办理户口回迁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2.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3.《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必须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4.大中专生、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5.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6.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7.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