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16.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采取家庭寄养、自愿助养、机构代养或者委托政府指定的寄宿学校安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并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未成年人因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