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商会成立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 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个,其中单位会员应在50%以上;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同业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机构;个人会员包括同业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和关注该业人员; (二) 有明确的地域标志,有规范的行业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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