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第十二条化妆品及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销售。涉案化妆品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也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故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