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
释义 | 破产清算组成员能否构成贪污罪主体 破产清算组成员可以构成贪污罪主体。 清算组是指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最高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我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只有人民法院是“被宣告破产”企业法人成立清算组织的组织者。关于破产清算组成员,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争议,只能提请法院予以裁定。同时,清算组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对清算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从上述破产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成员的任命程序看,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依法指定担任,但清算组不是司法机关的派出机关,其成员并不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公务员身份,也不是破产企业的职员,清算组成员仅仅依照法定的权限从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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