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公积金提取地点 |
释义 | 沈阳公积金提取地点,具体如下: 1、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沈河区惠工街159号地铁二号线金融中心站B出口南侧,铁西区艳粉街61号,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于洪区黄海路20号,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A8号楼1-5门,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新民市站前大街 112号; 2、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西管理部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7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中管理部沈阳市辽中县南环路1号-4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家屯管理部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63号军政大厦上午,沈阳皇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5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库管理部沈阳市法库县龙山路附近; 3、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民管理部沈阳市新民市辽河大街115号,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沈阳市康平县,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东管理部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但可贷额度与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关。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是专款专用的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购房支出,并不是辞职后就可以提取。 【法律依据】: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的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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