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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什么情形
释义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四)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五)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六)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七)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八)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九)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十一)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十四)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五)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六)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十七)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十八)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中不得买卖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见的购房陷阱:
    1.物业管理费有拖欠。有些售房者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方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方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2.房屋手续不齐全。
    3.房屋在出租中。如果买方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方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有什么
    法律咨询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常见的违约情形如下:
    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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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知识】(一)预期违约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二)实际违约
    1、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
    2、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三)不适当履行
    1、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2、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的违约责任,除了以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外,守约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质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涉及到房产买卖的问题双方不能仅靠口头协定,必须要签署一份详细且内容明确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之前双方都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逐一的确认,保证都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需要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和修改,避免产生后续的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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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