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理财机构在推销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充分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并明确告知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理财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或虚假宣传情况,理财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理财产品存在风险,但是投资者已经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理财机构在产品出现亏损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或者与客户协商一致的约定,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和人员,在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表现和风险等情况,明示或者提示投资者可能承担的风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或者与投资者的约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