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