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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承揽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2、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
    3、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如果加工物是法律听禁止的物则导致合同无效,
    4、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下:
    1、主体方面的限制,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二、加工加工后的所有权归属
    1、未经他人同意而对其所有物进行加工的,应恢复原状,如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加工人应负赔偿责任。
    2、当事人就加工物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原物的所有人,但其应就加工劳动给予加工人适当补偿,而如因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归加工人所有,但其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相当补偿。
    3、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该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1)当添附行为为善意行为(即添附人在不知了悄可能知原物属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的添附行为)时,无论哪一方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均只能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在受益人所受利益之范围内请求补偿;
    (2)当添附行为为恶意行为(即添附人在明知原物属他人所有之时所实施的添附行为)时,如添附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损失一方可按侵权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全部损失,如是对方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添附人则只能按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
    三、走私国家物品罪适用条件
    构成走私国家物品罪的条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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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9: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