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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脑震荡司法鉴定的标准
释义
    意伤害罪第一款的范围。因此,脑震荡在司法医学鉴定中是否成立,不仅关系到伤者的赔偿,而且还关系到加害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活体损伤的检验鉴定通常应用临床理论、技术和医学诊疗设备,但由于两者的目的和任务不同,在司法医学鉴定中,要以客观检查结果为主,运用医学科学原理探讨各种症候的客观性,而对被检者的陈述和自觉症状则要持审慎态度。
    由于法律已规定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承担鉴定工作的临床医师就必须更新观念,深刻体会为诊治疾病而作出的医学诊断和司法医学鉴定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这样才能祛伪存真,才能保证鉴定结论
    1、脑震荡与《标准》的关系
    脑震荡是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轻型脑损伤,无明确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腰穿、头颅或MPd检查无异常发现。除了伤者主诉症状之外,目前尚无临床诊断或鉴定检验的客观指标,因此涉及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也就显得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为此,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中没有直接把“脑震荡”作为轻伤鉴定依据,而是特别强调“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2、脑震荡的司法医学鉴定主要是书证审查过程
    脑震荡意识障碍持续时间多数在数分钟至十几分钟之问,最长不超过半小时。首诊医师、初次鉴定人员以及重新鉴定人员,一般不能在伤后半小时内接触伤者,也就不能亲自检验到伤者的意识障碍情况,有关意识障碍的资料主要来自于伤者就医时的主诉和现场证人的证言。
    前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夸大伤情,后者无专业医学知识,不能准确判断伤者“昏倒”是否真实。就是初次鉴定人员仅凭伤者就医时的主诉或简单依靠现场证人的证言作出鉴定结论,没有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重新鉴定出现46.4%。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人身伤害,许多的情况需要法医司法鉴定来落实伤害的有无及程度,以便于判断赔偿标准和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脑震荡作为人身伤害中出现最多又不能从表面看出来的病症,是最需要司法鉴定的,轻微脑震荡司法鉴定同样适用,也可以申请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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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8: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