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病退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病退的标准如下: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 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以下情况: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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