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做笔录被警察诱导,笔录已经签字了,可以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到法庭上翻供。 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笔录是作为最主要的证据之一,签字后一般比较麻烦。但是可以法庭上说明翻供的原因,如果合情合理。一般审判长会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