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判决书判项能否使用裁定书补正 |
释义 | 判决书是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做出权威性判定的书面形式,裁定书是对程序上应解决事项做出审判职务判定的书面形式。裁定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只有部分裁定可以上诉,而判决允许更广泛的上诉范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而判决的效力不得改变。 法律分析 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形式,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拓展资料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拓展延伸 裁定书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修正作用及适用条件 裁定书在民事判决书中具有修正作用,可用于补正判项的错误或遗漏。然而,裁定书的使用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裁定书应当是在判决书生效前作出,且与判决书具有直接的补充关系。其次,裁定书的补正内容应当是明显的错误或遗漏,而非对判决的实质性修改。此外,裁定书的补正应当不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且需遵循法定程序。总之,裁定书的使用应当谨慎,确保其在民事判决中的修正作用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力。判决是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判定,裁定是对程序事项作出审判职务上的判定,决定是对诉讼中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裁定书可修正判决书的错误或遗漏,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确保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并遵循法定程序。在民事判决中,裁定书的使用应慎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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