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后多少个月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
释义 | 生育津贴申请条件及发放规定:职工需满1年缴费,符合生育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6条,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或其他法定情形可享受津贴,金额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 法律分析 生育津贴需在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办理。生育保险一般自第二个月开始报销,最晚可在当年内报销。 一、适用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结语 生育津贴需在分娩后60天至180天之间申请办理,生育保险一般自第二个月开始报销,最晚可在当年内报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同时具备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