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个体工商户法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是指城乡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营业资本,依法登记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殊经济发展体制下的产物,也是我国民法主体制度中的特殊现象。从所有权性质上划分,个体工商户属于私营经济,其投资、经营、受益的主体都是个体劳动者。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问题,即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民(自然人)说。这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明确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自然人的范畴,个体工商户既不能说明其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又不能赋予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与自然人等同。(2)法人说或准法人说。此说认为个体工商户从事民事活动时并非以自然人名义进行,而是以字号的名义进行,因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应赋予其法人或准法人的地位。(3)特殊公民(自然人)说。此说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但支持该说者又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比较强调其自然人属性,与自然人说较接近;另一部分则比较强调与法人相似的某些属性,因而与法人说或准法人说比较接近。 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意义和设立程序、主要权利义务等项内容间接说明了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流观点认同特殊公民(自然人)说,个体工商户既区别于普通自然人,又属于一类社会组织。公民 (自然人)说仅从立法形式上找到了根据;法人说或准法人说又忽略了个体工商户的非组织性。 个体工商户的存在,既有实证法依据,也有现实实践。从立法体系上看,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是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普通自然人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这是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如果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简单地等同于公民(自然人),则难以诠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质与自然人的非经营性质的区别。个体工商户也不是一类社会组织,其不具备独立于法人设立人及其成员的财产这一实质要件;合伙企业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个体工商户是由自然人或家庭从事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建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也不需要合伙协议。因此,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民(自然人)主体仍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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