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是无限责任吗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无限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视为民事主体或当事人,因此,个体工商户显然不同于经营者个人。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因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法人情形或国家另有规定承担独立责任,或作为登记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故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是什么意思 有限责任公司跟个人独资企业这是两个概念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的全部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仅是以出资额为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以下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10个法定情形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此九种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外承担的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发生诉讼时,当个体工商户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人。因此因劳动关系提起诉讼和因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提起的诉讼都应以工商户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的者为共同诉讼人,由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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