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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医保报销范围及比例
释义
    社保医疗报销分两部分
    一:门诊(门诊费—800%门槛费)*50%
    二: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
    自费药除外。
    医保报销是在门槛费上,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确定。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确定。
    具体要看治疗流程,以及使用的药物等,医保是没有固定的实际报销比例的。最高报销限额是不超过社平工资的4倍。
    基本的保障范围是: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参照执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标准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医疗救助
    自202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和限额给予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救助对象400元。
    2.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给予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法律依据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本条第(三)项门诊治疗的病种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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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3: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