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局是干什么的 |
释义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办理县政府规定应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暂未集中的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七)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与事务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系、上情下达和接待安排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以及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全县性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局文秘、信息、对外宣传、档案、车辆、装备等管理以及后勤保障、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党建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管、环卫专项经费的计划编制和分配安排;负责城管、环卫规费(含罚没收入)票据的管理;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管理;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拟订调整城管、环卫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负责监督管理。 (二)行政许可服务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制研究和政策调研工作,拟订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指导城管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与管理工作;负责城管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受理城管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组织办理。 (三)市容管理科(挂“农贸市场管理科”牌子) 负责拟订全县市容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等;负责城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落实;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负责对临时停车场、洗车点设置的管理;负责门面装璜装饰的管理;负责专业清洗业务的管理;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乱贴乱画的查处工作。拟订城区农贸市场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对城区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四)环境卫生管理科 研究拟订全县环境卫生管理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及城区环卫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城区卫生设施兴建、维修、改造的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环境卫生方面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种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执法监督科 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管理公示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负责对城区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和基层单位的城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议;负责协调处理“城管热线”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来信来访等工作;对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和整改;承办与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协调工作;参与抓好城管队伍的行风建设,参与查处违规违章的单位与人员;参与和监督城管治安案件的查处。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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