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根据2012年8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6号公布的《卫生部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分总则、进口备案、口岸检验、监督管理、附则5章45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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