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的例外,股权转让按人头表决,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唯一按人头表决的情形。股份公司是纯资合性的公司,表决表和股份相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章程不得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