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股东的表决权 |
释义 |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意味着对股东应承担风险的不确定机会的冒险,股东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序列的核心。有学者认为,如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显著的特征,则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显著特征。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限制或剥夺。 一、公司表决权是什么意思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定义。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表决权,又称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会议议案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在这一定义下,表决权与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质询权等并列,仅指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属狭义的范畴。与此相对的一种观点认为,表决权是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就会议决议的事项做出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这种定义下,股东的表决权就包括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实际上,抛开严格学术意义下的界定不谈,人们谈到股东表决权的时候,往往也指代了广义上的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二、公司章程应当能够预防作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股权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因为第4款的规定,实际上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已经变成了选择适用条款。公司法72条前三款的规定,虽然逻辑上没有大问题,但是规定的不完备、不严谨,实际操作时,有时发现有的时候是冲突的,既然公司是千差万别的,又怎能仅靠简单的三个条款就能把股权转让的事项全部包括呢。公司法为什么要在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是因为每个公司是不一样的,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也要有公司自行规定才好用、才有用,可是,法律不能强求公司设立时投资人必须这样做,只能用这样的条款设置,把权利和义务都交给投资人,让他们自己去做决定。 2、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公司法第38条列举了股东会行使的十二项职权,仅列举几个事项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其实公司经营中,还有很多的事项,对于公司来讲同样属于重大事项,诸如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与本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经常引起股东争执,法律风险非常大。 3、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我国目前实际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主义,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和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又是很难说清楚两者的边界,或者着两者是一个意思,比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公司章程若作出明确的规定,就能分清两个机构的权限。 4、关于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出资瑕疵股东是指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数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法律并没有否定,但是,法律规定对瑕疵股东的权利可以限制甚至剥夺,只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若果章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就只能通过诉讼等成解决,出来费时费力之外,履行程序之前发生的损失,现实社会中,是很难有效进行追偿的。 5、关于无限转投资及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对转投资额没有任何限制,将转投资的决定权赋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转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中,对转投资作出决议不属于特别表决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转投资经股东半数以上普通决议通过即可,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谁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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