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规规定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如何处理? |
释义 | 旅客购买车票后,如因承运人的责任导致退票,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本文将分析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定,旅客购买票后如因承运人原因需要退票时,应当依法进行退票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退票应当有充分事由:在客观情况下,旅客退票应当具有充分的事由,如疾病、个人原因或承运人的原因。 2.退票应当依法进行:退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符合退票条款以及民航、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的规定。 3.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如因承运人自身原因导致旅客退票,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退票费用应当合理:退票费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过高,合理标准应当公示。 除了退票问题,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可能涉及到行李丢失、航班延误等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是保障旅客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退票处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规范进行,既维护了旅客权益,也保证了交通运输市场的正常运作。 【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3.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字戳记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6.站台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违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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