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补助金可以补领吗? |
释义 | 失业补助金不可以补领,失业人员已就业的,不可以补领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交纳手册,交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所述,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员工失业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视为已经就业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再次失业时才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金的领取并不会对以后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属于社会保障性质,而且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缴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的待遇会有所降低;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失业职工享受待遇,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在7日内上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送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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