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
释义 | 按照税法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对各类危险品仓库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难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贸仓库、冷库,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所在地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商品流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以看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征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征税的范围有所限定。另外,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有利于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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