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停热手续办理须知 |
释义 | 办理停止供热手续需在每年9月20日前申请,否则可能影响整栋楼的供暖。用户需准备相关材料并到收费窗口办理报停手续,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未按时办理停热手续将视为正常用热,逾期申请恢复用热需交纳违约金。供热单位提醒用户在办理停热前需结清热费。超期办理恢复或停热可能破坏水力平衡,影响其他用户的供热效果。停热、恢复供热手续必须在9月20日前办理。 法律分析 办理所需手续如下: 材料准备齐全后,用户需到收费大厅业务窗口申请报停。 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用户填写报停工作流程单并签订报停协议,报停工作流程单必须有初审人员、经办人、审核人员签字。用户持签字后的报停工作流程单,到收费窗口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所需材料: 需携带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上一年度办理停止用热服务用户继续办理停止用热,须在2022年9月30日前按上年协议约定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逾期未缴纳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也未申请恢复用热的,按合同约定视同继续办理停止用热,自2022年10月20日起按欠缴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 供热单位特别提醒辖区居民,符合条件的用户在办理停止供热申请前,应结清热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即日起至9月30日)内办理停热手续,逾期将不再受理停止供热申请,所有未提交申请及不符合停热办理条件的用户将被视为正常开栓用热。 现在停止供热有可能影响到整栋楼的供暖,肯定不行;要想停止供热必须在每年9月20日之前提出申请。因为供热单位从每年的10月起,对供热管网及供热设施·进行打压试水,供热单位对管网进行水力平衡调试期间,需按照各分支管路的负荷变化进行调试,如果超期办理恢复或暂停用热,将会破坏水力平衡,有可能影响其·他居民用户的供热效果。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停热、恢复供热手续的办理必须在9月20日前。 结语 请及时办理停热手续。根据规定,停热、恢复供热手续的办理必须在每年9月20日之前提交申请。超期办理恢复或暂停用热将破坏水力平衡,可能影响其他居民的供热效果。请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按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影响。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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