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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结构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股权结构分类及公司股权分配原则。股权结构根据股权集中度分为高度集中、高度分散和相对控股三种类型。公司股权分配模型包括绝对控股型、相对控股型和不控股型,根据创始人、合伙人和员工的股权比例不同。股权分配原则包括控股原则、互补原则、预留原则、激励原则和收放原则,以确保创始人的控制地位、团队优势互补、未来人才的预留、核心动力的激励以及顶端控制权的封闭和底端股权激励的开放。
    法律分析
    一、股权结构的分类有哪些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从股权集中度的角度分类,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从股权构成的角度分类: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二、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企业股权结构的三种模型:第一种,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
    第二种,相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权。这种模型下,除了少数事情需要集体决策,其他绝大部分事情还是老板一个人就能拍板。
    第三种,不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34%的股权,合伙人团队占51%的股权,激励股权占15%。这种模型主要适用于合伙人团队能力互补,每个人能力都很强,老大只是有战略相对优势的情况,所以基本合伙人的股权就相对平均一些。
    不管如何,股权分配一定要把握好一下几大原则:
    控股原则——创始人必须要有控股地位。
    互补原则——创始团队优势互补,股份梯次安排。
    预留原则——预留10-20%给未来人才,确保新鲜血液进入。
    激励原则——创始团队也须股权激励,确保核心动力源泉。
    收放原则——顶端控制权设计要封闭,底端股权激励设计要开放。
    结语
    股权结构的分类有三种类型:股权高度集中、股权高度分散和相对控股股权。股权的分配可以采用绝对控股型、相对控股型和不控股型三种模型。不论采用何种模型,股权分配应遵循控股原则、互补原则、预留原则、激励原则和收放原则。控股原则确保创始人拥有控制地位,互补原则保证创始团队优势互补,预留原则预留股权给未来人才,激励原则激励创始团队,收放原则设计顶端控制权封闭,底端股权激励开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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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5: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