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侦查工作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侦查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法定地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并查获犯罪人以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含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一、诈骗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一个案件能传唤多少次 一个案件对传唤没有次数的限制。 但是每次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两次传唤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传唤以后可能因为构成犯罪,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况下,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官员可以使用戒具。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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