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陪审员的适用范围有以下: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具有以下权利: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