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名册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表明公司的股东构成,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凡是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员,一般应认为具有股东的资格,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 股东组成及出资情况要向登记机关登记,也就是要对外公示。这种公示,既昭示了股东的资格地位,也使公众了解公司的股东及资金构成。股东变更要办理登记,否则,只能对内发生效力,也就是公司内部发生效力。对公司外部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因为变更没有公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发生了变更。 一、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会承担什么责任 (一)补足出资额; (二)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一般需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