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住宅公共区域法律规定如下: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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