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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系何在?房屋所有者与居住者之间的关系
释义
    户主的确定标准是以房屋产权立记为准,住房的产权人即为户主。户主的责任是妥善保管居民户口簿,禁止涂改、转让、出借,并及时报告遗失情况。在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应主动提供户口簿。
    法律分析
    有关系。目前关于确定户主的标准,是以房屋产权立记为准,即住房是谁的,户口如果落在此产权房内,产权人就是户主。公安机关关于户籍登记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作为户主,就户籍管理而言,更多的是责任而不是好处。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转让、出借。如果有遗失户口簿,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应该主动交验户口簿。
    拓展延伸
    房屋权益与居住权的平衡问题
    房屋权益与居住权的平衡问题是指在房屋所有者与居住者之间,如何在维护房屋所有者的权益的同时,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租赁合同、房屋维修和改造、房租调整、居住环境等。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双方的权益。例如,房屋所有者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履行必要的维修责任;居住者则应当按时支付房租,并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租赁市场监管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房屋权益与居住权的平衡问题,促进良好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形成。
    结语
    在确定户主标准方面,以房屋产权立记为准,即住房归属谁,户口落在该产权房内则产权人为户主,公安机关有明确规定。作为户主,责任大于好处。户主应妥善保管居民户口簿,严禁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在房屋权益与居住权的平衡问题上,需要依法平衡房屋所有者和居住者的权益,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租赁市场监管机制,促进良好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形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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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