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是需要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我国颁布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