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审理。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包括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的审查、立案、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提出答辩意见、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调解阶段,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 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该内容由 谭芳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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