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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哪些
释义
    一,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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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