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应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拓展延伸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主动或应被动向社会公开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程序的约束。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按照相关程序,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并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旨在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国务院办公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公众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取信息,政府机关应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增加透明度,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维护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