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物是否可以转让 |
释义 |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物是可以协议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质权; 5、消灭不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二、质押权的设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或者是权利;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总之,质权和留置权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对于质权必须要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对于留置权是以法律而直接产生的。 二、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该如何订立 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订立的书面合同。 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首先,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其次,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另外,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民法典中出质人是否具有所有权? 出质人是具有所有权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质权的,出质人只是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但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在出质人那里,没有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质权人,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财产交回给出质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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