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两种的区别如下: 1、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 3、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4、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艘船上设有这两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 两者联系主要有: 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均具有船舶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 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3、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 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