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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二审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二审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如下;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对于追加第三人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否则就剥夺了第三人上诉的权利。
    二、商事仲裁中能否申请追加第三人
    仲裁,是依法审理、裁断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在签订或履行民商事合同的时候作出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以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有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之分。
    1、经济仲裁:
    当事人申请经济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反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关于您问的反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吗的情况,我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反诉状应该将其直接列明为第三人,如果他和诉讼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那么你可以申请追加,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诉意见》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执行追加第三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只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等条件对第三人造成影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执行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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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23: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