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户籍虽然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寓居达2年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可,能够参加寓居地所在村主任的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寓居时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掠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寓居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寓居,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寓居2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寓居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