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后,凡已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这类案件均由案件发生地林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3)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等。 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哪些 1、犯罪逐日为一般主体; 2、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4、滥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